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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 信誉类别评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申报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
(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装箱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并按照本办法为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
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
第九条 信誉类别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的违规记录;
(二)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涉及危险货物违法案件情况;
(四)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的单位和人员被举报并经查实情况等。
第十条 信誉类别评定采用当年度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
第十一条 经评定信誉类别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办理信誉类别确认或变更。
备案单位初次评定时,上两年度无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直接按A类单位管理;上两年度有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B类单位管理;上两年度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C类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申报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违章记录在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五)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六)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七)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三)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四)装箱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培训、暂扣合格证书或违章记录在案的;
(五)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七)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八)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各单位年度扣分累计扣满情况,即时调整其信誉类别。A类或B类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随时对其信誉类别进行调整,按照C类进行管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A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给予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快速通道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但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B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信誉类别。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一定比例的开箱抽查。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C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办理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正本书面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货物状况和装箱质量进行查验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装箱单位在办理申报审批时应按照装箱标准附送3张反映装箱情况的照片,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经常性开箱抽查。
第四章 申报员及装箱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申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在包装、标记、申报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
(四)有错报、漏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五)由于在申报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二)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
(三)集装箱内危险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有阻挠、拖延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的。
第二十条 申报员、装箱员扣分达到相应的扣分量,应对其采取暂扣培训合格证书、吊销其培训合格证书等限制性措施,经培训或评估后,可再允许其从事申报、装箱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员、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吊销培训合格证书,且二年内不再对其签发新证书: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四)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装箱单位应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工作。
罐式集装箱可参照集装箱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信誉类别年度累计扣分值、人员证书限制性措施扣分值及各项具体行为的扣分值,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