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广州市、杭州市、东莞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命名广州市、杭州市、东莞市为
“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根据《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79号),经城市政府积极创建,所在省(市)质量强(兴)省工作相关机构审查推荐、专家组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同意命名广州市、杭州市、东莞市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示范期为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