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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抵报告

服务介绍

海关总署第17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出口集装箱进入盐田港区后,依据海关总署第172号令,向海关申报运抵报告。